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工程勘察水平,推进技术创新、成果创新、管理创新,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软件,努力创造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绿色低碳的勘察项目,规范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每年评价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评价范围包括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及其相关信息化、数字化等新业态成果。(一)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技术相关服务成果。
(二)水文地质勘察包括:土木工程项目涉及的专项水文地质勘察、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水资源论证或评价成果和地下水控制成果等技术相关服务成果。
(三)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土地管理等技术相关服务成果。
(四)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等技术相关服务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是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会员。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并在申报项目实施期间具有法定时效(境外项目除外)。
第七条 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并取得相关审批和验收文件以及使用评价意见。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竣工验收一年以上、五年以内。
第十条 项目成果应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资料齐全,论据充分,结论正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环保处罚事项。
第十二条 有争议的项目以及涉密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规定。第十四条 建材优秀工程勘察各奖项应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品质提升具有示范作用,项目水平及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一等奖:在技术水平方面有突出创新、节能环保方面有突出成就,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对推动行业技术发展有重大影响,在相关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服务应用方面有突出的示范作用;项目影响重大,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能够很好地运用技术手段出色解决工程中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二)二等奖:在技术水平方面有较大创新、节能环保方面有较大成就,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推动行业技术发展有较大影响,在相关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服务应用方面有较大的示范作用;项目影响较大,技术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能够较好地运用技术手段解决工程中的突出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三等奖:在技术水平方面有一定创新、节能环保方面有一定成就,达到行业较好水平;对推动行业技术发展有一定影响,在相关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服务应用方面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能够有效运用技术手段解决工程中的突出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自评价基础上,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协会参加评价活动。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1)、证实性材料和技术资料,申报表和证实性材料需要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技术资料只需提供电子版。申报表和证实性材料应分别装订,其中申报表二份,证实性材料一份。纸质版材料应打印清晰,装订整齐。电子版材料应为签章扫描件。
第十七条 证实性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含协作单位);
(二)申报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备案表)复印件;
(四)项目相关单位(建设、设计、使用等单位)评价证明;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证明文件;
(六)无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证明文件;
(七)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及合格证复印件;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鉴定书、行业专家评审意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技术材料包括:
(一)项目主要技术文件(报告、图纸、设计书、计算书、影像资料等);
(二)项目检测、监测成果资料(桩检报告、变形观测资料等);
(三)其他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评价汇报、答辩。汇报应简洁明了,突出亮点、难点、创新点。
第六章 评价程序和评价纪律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一)合规性审查: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将合规成果提交专家组;
(二)专家评价:采用现场会议形式评价,经现场汇报答疑、专家组综合评定后,提出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拟获奖名单;
(三)公示:协会将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结束后,协会及时公布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中,各评委须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价标准要求进行充分讨论筛选。
第二十二条 评委在评价中要秉公行事,评价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价内容,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价时采取回避原则。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及证书,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第二十五条 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
第二十六条 以剽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及证书,并通报全行业。
第二十七条 参与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评价活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参与评价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获奖后因自身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的,将撤销奖励,停止获奖单位两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建材优秀工程勘察成果申报表